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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7年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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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 |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918 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根据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提示及补正材料,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第十一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二)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四)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五)团体人寿保险业务; (六)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七)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八)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九)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业务; (十)开展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十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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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系统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