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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保障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受益人权益,经广泛协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对基本服务与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服务(见附件),确保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内容由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商定。

  二、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前面尽责地提供服务,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得合理报酬。

  (一)法人受托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受托管理费自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根据受托财产净值和合同约定的受托费率按日计提,正常情况下按季支付。受托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一。

  (二)账户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账户管理人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作为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首月,企业和账户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账户管理费按月计算,按季或者按年度收取。不足一个季度或者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收取。账户管理费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1元。受托人应协助账户管理人向企业按时收取账户管理费。

  (三)托管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托管费自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根据当日受托财产净值和约定的年托管费率,按日计提,正常情况下按季支付。托管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和组合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零点七。

  (四)投资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固定投资管理费根据投资组合净值和约定的年投资管理费率,按日计提,正常情况下按季支付。投资管理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含权益类产品投资型的(权益类0-30%),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六;不含权益类产品投资型的(除申购新股外,权益类主动投资0),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三。

  三、现在正在执行的管理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新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重新续签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本约定执行。

  四、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在30万户以上的,账户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

  五、不得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不得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

  六、本约定适用于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七、发现有不遵守本约定情形的,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报或者投诉。

  八、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违反本约定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处罚。

  九、本约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

  十、我公司同意签署本公约,自觉遵守公约约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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