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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文件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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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 |
为抓好《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发展,7月27日,重庆市人力社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3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是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是上年度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其中,最高额为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指除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分配外,所有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包含奖励性分配和企业账户分配等。最高额与平均额最高不超过5倍可以按月控制,也可以针对全年的总分配额来控制。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1年内变更,并重新报送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通知》要求市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年金备案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及时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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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事行政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