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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张某投保了A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张某被诊断为恶性肿瘤,遂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理赔不予赔付。后张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

  经审理,张某投保该重疾险前,曾购买其他多家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但在签署A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书》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对投保人张某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故意隐瞒,明显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编辑:赵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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