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介绍
团体委托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委托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养老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2.业务特点
客户面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加入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领取灵活。领取条件灵活,区别于企业年金领取条件限制,允许退休、满期、身故、出国定居、离职领取、个人退出等在内的多种领取形式。
经营门槛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 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 亿人民币的净资产。
投资范围广。团体养老保障产品设置了多个投资组合,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投资组合。
3.保监会政策依据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该办法规范了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 号)。该通知促进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230 号)。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