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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教育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法也呈现出新颖、欺骗性大、隐蔽性等特点,让群众防不胜防,非法集资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司整理选编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请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保险从业人员和公众进行风险警示教育,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升非法集资辨识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一、涉及保险类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退保理财”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上海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上海捷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捷量公司)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通过信函、短信、电话诱骗保险公司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从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型案件。

  根据警方介绍,2015年2月至今,捷量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市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随后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上述保险公司客服,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

  而截至案发,捷量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者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一位办案民警林琛介绍,该公司的理财投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资金基本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支出和相关人员挥霍。案发时,捷量公司的人数规模约在100多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已对保险信息的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2、作案手段

  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市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随后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上述保险公司客服,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

  3、案件查处

  截止案发,捷量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群众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已对保险信息的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4、案件警示

  在投资理财前,要审慎核实机构资质、业务员身份,甄别“真假李逵”保险公司,明确签约地址是否是保险公司开设的正规窗口;要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保险公司账户,但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要对高额回报擦亮双眼,对于承诺保本保息、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要坚决拒绝。

  (二)董向阳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向阳1999年4月到某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01年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成立后任该服务部负责人。自2003年以来,董向阳利用其某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服务部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董向阳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2、作案手段

  董向阳利用其某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借贷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资金。

  3、案件查处

  董向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保险公司一般资金都较充足,即使缺钱也可以取得低息银行贷款,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的需要,因此群众的轻信给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投资者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例——“东方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一般是投资一个月,利息3.1%;投资二个月利息3.5%;三个月利息4.0%,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是较为新颖的。邓某利用网民喜欢新鲜事物、网络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一般主要有以下手段:

  第一,高息回报,引诱投资。民间资金有很强的逐利性。邓某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月利息3%至4%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短短四个月,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

  第二,通过个人账户走款,规避财务监督。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客户打到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的,对公账户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的开支及员工的工资,邓某私人账号里收取的投资款都是邓某自己在支配,财务无法监管。

  第三,虚假宣传,夸大实力。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邓某本身的财力,邓某出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显示,注册资金有1000万,且东方创投的办公场所是邓某的自有物业。邓某大肆宣传公司业务稳定,利润惊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四,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东方创投最初是有真实标的的,前期公司也是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因此导致后期没有可续的投资标的,发展到最后,邓某通过设立大量的虚拟标以自融。

  3、案件查处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l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诉。根据法院判决,原东方创投负责人、本案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4、案件警示

  P2P(“peer-to-peer”的简称)意为网络借贷,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出席“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坚持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前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三、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例——黄文苓集资诈骗4.8 亿案

  1、案情简介

  王文苓,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08年以来,王文苓伙同周某龙,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号称投资能源、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投资,年收益上亿元)、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业务是金银销售,规划在全国各地设立40家分公司和商铺)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文苓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王文苓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王文苓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王文苓还编造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文苓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王文苓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传、制造“实力雄厚”假象。通过互联网及公开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是王文苓获取投资者信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宣传材料,凌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而根据王文苓旗下公司多名员工在法庭上的证言,这家公司没有什么资产,没有做什么可盈利项目,属于亏损状态;而另一家号称注册资本7.8亿元的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公司财务资料也都没有真实反映公司资金进出使用的情况。公司销售的所谓“理财产品”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是公司自行打印出来的,投资者的钱款也由王文苓个人保管支配。王文苓对外虚假宣传公司,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还采用与一些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第二,虚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高息民间借贷。黄文苓长期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拆西强补东墙。王文苓骗取257名受害者投资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欠款、购买房地产及个人挥霍,最终难以维持,截至案发,其向投资者骗取且无法归还的钱款达4.8亿余元。

  3、案件查处

  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案件警示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黄文苓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

  四、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经理名义,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授意下,伙同张某某(在逃)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刘某甲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明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五、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涉及非法集资案例——许萌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许萌萌经他人介绍后,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在网络上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获得融资资格,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后许萌萌介绍被告人鲁霞作为其下线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为鲁霞提供了该项目的宣传资料。被告人鲁霞获得融资资格后作为融资代理人,在焦作市为“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吸收投资,并吸引被告人冯某甲、宰某某投资该“基金”成为其下级融资代理人。在焦作融资期间,被告人鲁霞租赁办公地点,采取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承诺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基金、股票收益为月息13%-33%,且投资后再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相应的提成。

  被告人许萌萌受鲁霞邀请,作为上级融资代理人伙同胡某甲到焦作市,为鲁霞吸引群众投资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宰某某、冯某甲亦租赁办公地点,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群众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张某甲在鲁霞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名义融资期间,积极帮助鲁霞做宣传,将吸收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并在迅驰网站无法进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时,帮助鲁霞欺骗甚至威胁投资群众。上述资金除活动返利及提成外,剩余资金经环迅支付平台转入北京时代视点文化发展中心、北京优客联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达通瑞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鑫鼎铭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帐户,后又转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200余个个人银行帐户。

  法院认定:许萌萌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

  3、案件查处

  许萌萌等人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跨国投资项目风险高,真实性难以辨识,投资时需要格外谨慎。所谓“老板”可能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来源:1、北京消费者协会网站、

  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1602/t20160225_12310.shtml

  2、公众号 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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