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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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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 |
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地等核心问题。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此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http://jjckb.xinhuanet.com/2017-01/22/c_13600496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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